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吳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6,450元,及其中23
,395元自民國105 年1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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