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尚峻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賴明達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 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 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明達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4 年12月18日及105 年1 月22日通知命聲請 人於5 日內補正賴明達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聲請人已於10 4 年12月21日及105 年1 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