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551號
ULDV,104,司促,8551,2016022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門當戶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賢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月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月聰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 提出之文書,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據雲林縣稅務局虎尾 分局(雲稅虎字第0000000000號)函,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月 聰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