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86號
ULDM,105,聲,86,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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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季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2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季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季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前所犯,刑法第50條業 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 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 定業於102 年1 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 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 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 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以換取 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作為定刑之依據。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 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 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 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 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第1 款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 5 年1 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9所示 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 聲請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是聲請人依前揭 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陳季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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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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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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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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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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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月15日 │103 年8 月13日 │103 年8 月1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
│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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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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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 │
│ │ │103 年度毒偵字第889 、105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889 、1051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889 、1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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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06 、58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06 、58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06 、585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4 月9 日 │104 年4 月9 日 │104 年4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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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06 、58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06 、585 號 │103 年度訴字第506 、585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4 月27日 │104 年4 月27日 │104 年4 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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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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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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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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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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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4 年3 月8 日 │103 年10月18日 │103 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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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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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95 號 │104 年度偵字第2117、2859、 │104 年度偵字第2117、2859、 │
│ │ │ │4121號 │4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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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79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6 月26日 │104 年11月30日 │104 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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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79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7 月20日 │104 年12月21日 │104 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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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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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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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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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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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3 年11月13日 │104 年1 月4 日 │104 年1 月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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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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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案號│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2117、2859、 │104 年度偵字第2117、2859、 │104 年度偵字第2117、2859、 │
│ │ │4121號 │4121號 │412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4 年11月30日 │104 年11月30日 │104 年11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104 年度訴字第495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4 年12月21日 │104 年12月21日 │104 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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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1.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
│ │2.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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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