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7號
ULDM,105,聲,117,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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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依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7398號),
聲請宣告沒收物(105 年度聲沒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服飾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依嫻所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4 年 1 月9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7398號為緩起訴處分,迄於105 年1 月8 日緩起訴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 「adidas」商標之服飾1 件,經鑑定係為仿冒商標之物,屬 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誤載為第83條 法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第2 項後 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 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 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 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3 年度偵字第73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已於10 5 年1 月8 日期滿未經撤銷,被告並依檢察官之命令參加「 法治教育」1 場次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名 手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ad idas」商標之服飾1 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並 為被告刊登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中之「澎湖大網聚」社 團上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復 有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唐朝智慧財產 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子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網頁翻拍照片暨 仿冒商品照片16張在卷可佐。是以,本件應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核無 不合。至於聲請人就本件誤引商標法修正前之83條條文及刑 法第40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雖有違誤,但無礙聲請之合法 性,應由本院更正法條後逕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宥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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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