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50號
ULDM,104,附民,250,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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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鄭惠燕
被   告 盧威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48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 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亦 有明定。
二、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48 號被告盧威霖被訴詐欺案件,業 經本院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上 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忠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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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