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6207號),
聲請宣告沒收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螢幕保護膠紙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佳靜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 字第62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仿冒「ad idas」商標圖案之螢幕保護膠紙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佳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 官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6207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被告並於履行期間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00 元 之緩起訴處分金,而履行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迄104 年11 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雲林地 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103 年 12月15日沒金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各1 份 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仿冒「 adidas」商標圖案之螢幕保護膠紙1 件,係供被告犯商標法 第97條之罪之仿冒商品,有現場搜索照片2 張、現場採證照 片4 張、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103 年9 月2 日鑑定報告書 、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被告警、 偵訊筆錄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皆應依據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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