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89號
原 告 趙福增
被 告 趙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 月2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