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111號
MLDV,105,苗簡,111,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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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原   告 王昱順
被   告 邱素清
      陳永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2 月4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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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