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29號
MLDV,105,司促,829,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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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建寬
債 務 人 傅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叁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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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