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4號
MLDV,104,訴,64,2016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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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秀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430 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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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