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06號
MLDV,104,訴,506,2016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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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澤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世水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626元(如非僅就新臺幣1,481,000 元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上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其內容非具體、明確且特定,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依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上訴人主張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1,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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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