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719號
原 告 廖秀珍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 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李承增(即李傳安之法定繼承人)
李承和(即李傳安之法定繼承人)
李素青(即李傳安之法定繼承人)
彭李來妹(即李傳安之法定繼承人)
李雙妹(即李傳安之法定繼承人)
兼
上列3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忠(即李傳安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