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649號
MLDV,104,苗簡,649,2016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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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李文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富安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吳新錦之繼承人賴吳緣吳新茂之繼承人吳輝吳照琳;吳
  阿玉之繼承人吳二妹吳新田、吳新來、吳麗雪,上述繼承
  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二、吳新錦之繼承人吳玉子吳新茂之繼承人吳照潭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
三、吳阿玉之繼承人吳竹吳文君邱興民有無繼承人?若有,
  應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倘吳竹吳文君邱興民之繼承人
  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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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