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253號
MLDV,104,司聲,253,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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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張信吉
代 理 人 陳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張靜美(張阿開繼承人)
      張靜芳(張阿開繼承人)
      張靜妤(張阿開繼承人)
      張惠雯(張阿開繼承人)
      張惠琪(張阿開繼承人)
      胡沛渝(張阿開繼承人)
      胡定忠(張阿開繼承人)
      胡定和(張阿開繼承人)
      張源蘭(張阿開繼承人)
      張碧秋(張阿開繼承人)
      張圖宗(張阿開繼承人)
      張圖亮(張阿開繼承人)
      賴錦現(張阿永繼承人)
      賴錦瓊(張阿永繼承人)
      徐振隆(張阿永繼承人)
      徐雪華(張阿永繼承人)
      徐辛維(張阿永繼承人)
      徐玉齡(張阿永繼承人)
      賴月貴(張阿永繼承人)
      賴錦琨(張阿永繼承人)
      宋永溪(張阿永繼承人)
      宋永雙(張阿永繼承人)
      宋蘭美(張阿永繼承人)
      葉碧榮(張阿永繼承人)
      葉秋榮(張阿永繼承人)
      葉雲㨗(張阿永繼承人)
      葉椿榮(張阿永繼承人)
      葉素榮(張阿永繼承人)
      黃張日妹(張阿永繼承人)
      任張春子(張阿永繼承人)
      張圖康(張阿永繼承人)
      張阿菊(張阿永繼承人)
      張宏榮(張阿永繼承人)
      邱張桂金(張阿永繼承人)
      張宏寶(張阿永繼承人)
      張宏松(張阿永繼承人)
      張英妹(張阿永繼承人)
      張宏雄(張阿永繼承人)
      張政康(張阿永繼承人)
      張宏光(張阿永繼承人)
      張菊蘭(張阿永繼承人)
      陳玉香(張阿永繼承人)
      吳鐘耀(張阿永繼承人)
      吳鐘騰(張阿永繼承人)
      吳鐘安(張阿永繼承人)
      吳存芳(張阿永繼承人)
      吳次芳(張阿永繼承人)
      吳瑞雲(張阿永繼承人)
      吳明錦(張阿永繼承人)
      謝秀鳳(張阿永繼承人)
      吳夢宗(張阿永繼承人)
      吳維宗(張阿永繼承人)
      吳如卿(張阿永繼承人)
      吳兆怡(張阿永繼承人)
      吳兆琪(張阿永繼承人)
      郭黃秀琴(張阿永繼承人)
      張阿貴(張阿永繼承人)
      張新喜(張阿永繼承人)
      張秀英(張阿永繼承人)
      蘇忠信(張阿永繼承人)
      蘇忠義(張阿永繼承人)
      蘇玉帆(張阿永繼承人)
      張秀春(張阿永繼承人)
      張秀滿(張阿永繼承人)
      張秀珍(張阿永繼承人)
      邱文俊(張阿德繼承人)
      邱張富(張阿德繼承人)
      邱勝松(張阿德繼承人)
      邱金蘭(張阿德繼承人)
      邱錦豐(張阿德繼承人)
      邱瑞美(張阿德繼承人)
      劉邱月喜(張阿德繼承人)
      曾邱月雲(張阿德繼承人)
      曾彭金蓮(張阿德繼承人)
      彭慶彰(張阿德繼承人)
      謝金榮(張阿德繼承人)
      謝玉珍(張阿德繼承人)
      謝炳福(張阿德繼承人)
      張圖炳
      張圖淦
      張圖尹
      薛玉琴(即張圖海之繼承人)
      張壹婷(即張圖海之繼承人)
      張文鴻(即張圖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相對人賴錦瑚、何和妹部分之聲請駁回。其餘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而所 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 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64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除台中市房地產估價師公 會不動產估價報告費用其中新臺幣(下同)8 萬元由聲請人 負擔外,其餘判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此經本院調 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其中相對人賴錦瑚、何和妹分別已於 民國102 年9 月16日、100 年11月1 日死亡,該部分聲請應 予駁回外,其餘相對人等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所舉 郵資費用共計11,417元,雖據提出購買證明、郵資單等件為 證,然仍無法自形式上審查係支出於本件之費用;另地價稅



12,955元,亦非本件訴訟程序所命支出之費用,爰均不予列 入,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一:費用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
│第一審裁判費 │ 37,135元 │ │
├─────────┼───────┼─────────────┤
│戶籍謄本規費 │ 3,305元 │含本件程序所支出之規費 │
├─────────┼───────┼─────────────┤
│登記簿謄本規費 │ 140元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0元│單據編號:AD015470號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300元│單據編號:AD020500號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900元│單據編號:AB071854號 │
├─────────┼───────┼─────────────┤
│鑑定費 │ 200,000元│鑑定費原為280,000 元,扣除│
│(元辰不動產估價)│ │由聲請人負擔之8 萬元 │
├─────────┼───────┼─────────────┤
│101 年7 月19日證人│ 686元│ │
│日旅費 │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2,300元│ │
├─────────┼───────┼─────────────┤
│閱卷影印費 │ 48元│ │
├─────────┼───────┼─────────────┤
│合計 │ 260,814元│均由聲請人墊付 │
└─────────┴───────┴─────────────┘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編號│ 姓 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1 │張圖炳、張圖淦、張圖尹│各二十八分之一 │各9,315元 │
├──┼───────────┼──────────┼──────────┤
│ 2 │薛玉琴、張壹婷、張文鴻│連帶負擔二十八分之一│9,315元(連帶負擔) │
├──┼───────────┼──────────┼──────────┤
│ 3 │張靜美、張靜芳、張靜妤│連帶負擔七分之一 │37,259元(連帶負擔)│
│ │、張惠雯、張惠琪、胡沛│ │ │
│ │渝、胡定忠、胡定和、張│ │ │
│ │源蘭、張碧秋、張圖宗、│ │ │
│ │張圖亮等12人(即張阿開│ │ │
│ │繼承人) │ │ │
├──┼───────────┼──────────┼──────────┤
│ 4 │賴錦現、賴錦瓊、徐振隆│連帶負擔七分之一 │37,259元(連帶負擔)│
│ │、徐雪華、徐辛維、徐玉│ │ │
│ │齡、賴月貴、賴錦琨、宋│ │ │
│ │永溪、宋永雙、宋蘭美、│ │ │
│ │葉碧榮、葉秋榮、葉雲㨗│ │ │
│ │、葉椿榮、葉素榮、黃張│ │ │
│ │日妹、任張春子、張圖康│ │ │
│ │、張阿菊、張宏榮、邱張│ │ │
│ │桂金、張宏寶、張宏松、│ │ │
│ │張英妹、張宏雄、張政康│ │ │
│ │、張宏光、張菊蘭、陳玉│ │ │
│ │香、吳鐘耀、吳鐘騰、吳│ │ │
│ │鐘安、吳存芳、吳次芳、│ │ │
│ │吳瑞雲、吳明錦、謝秀鳳│ │ │
│ │、吳夢宗、吳維宗、吳如│ │ │
│ │卿、吳兆怡、吳兆琪、郭│ │ │
│ │黃秀琴、張阿貴、張新喜│ │ │
│ │、張秀英、蘇忠信、蘇忠│ │ │
│ │義、蘇玉帆、張秀春、張│ │ │
│ │秀滿、張秀珍等53人(即│ │ │
│ │張阿永繼承人) │ │ │
├──┼───────────┼──────────┼──────────┤
│ 5 │邱文俊、邱張富、邱勝松│連帶負擔七分之一 │37,259元(連帶負擔)│
│ │、邱金蘭、邱錦豐、邱瑞│ │ │
│ │美、劉邱月喜、曾邱月雲│ │ │
│ │、曾彭金蓮、彭慶彰、謝│ │ │
│ │金榮、謝玉珍、謝炳福等│ │ │




│ │13人(即張阿德繼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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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