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5年度,128號
MLDM,105,苗簡,128,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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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瑟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鐘瑟欽妨害信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除犯罪事實欄一被告 鍾瑟欽所張貼之內容「有人去新竹送子鳥成功得子過嗎?」 後應補充「還是那邊只是家左邊坑年青女孩錢,弄莫名其妙 的藥讓人一次排40顆卵子…然後右邊騙想受孕夫婦的錢,反 正不會生有很多原因,可是看診跟療程就是很貴…」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在網站上散布之文字 內容,對告訴人名譽、信用所生之危害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 與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313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理由及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0 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63號
被告 鐘瑟欽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斗六市○○里00鄰○○路00巷0號 居苗栗縣通霄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瑟欽意圖散布流言於眾,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晚間6時11 分10秒許,在其苗栗縣通霄鎮平元里職務宿舍內,以資訊設 備聯結網際網路,登入批踢踢實業坊的八卦版(Gossiping )中,以arc99為暱稱,張貼「〔問卦〕請問新竹送子鳥生 殖中心的八卦」標題、內容為「有人去過金碧輝煌的新竹送 子鳥生殖中心嗎?我朋友說她們會請大學或者年輕女孩上網 登錄資料,然後送子鳥業務就會打電話來,以健康檢查名義 說:只是健檢適不適合捐卵而已…接著一直打電話騷擾,還 有健診叫女生快速簽一堆健康檢查同意書…結果健康檢查完 成後,不捐要賠償20,000元!結果年輕女孩因為沒錢,所 以只好捐…連後悔的權利都很貴!!怪不得這間診所外表豪 華,還有兩位保全幫忙開門…我只是想問…有人去新竹送子 鳥成功得子過嗎?」等內容,引致其他網友對於送子鳥診所 負評,而損害送子鳥診所信用及送子鳥診所負責人賴興華名 譽。
二、案經賴興華委由彭火炎律師張玉琳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鐘瑟欽坦承不諱,並有批踢踢實業坊八卦版網頁擷 取畫面、鐘瑟欽其他貼文、被告於研究所學位論文檢索資料 、被告錄取國營事業之考試榜單、隨意窩部落格貼文、法務 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在卷可參,被告之犯嫌應可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嫌,其以一行為犯2罪名,請依想像競合犯 論以較重之妨害信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檢察官 唐先恆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芳瑜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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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