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號
HLDV,105,訴,38,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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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興
被   告 林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9,215元,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併其假執 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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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