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
相 對 人 魏偉鑾
代 理 人 魏偉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管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保管款聲請調解暨起訴事 件,因相對人代理人已表示無意願再次調解,請求直接進入 訴訟等語,有相對人代理人民國105年2月19日狀附卷可稽, 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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