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4號
TNDV,105,除,44,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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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明和即富晟實業社(獨資商號)
代 理 人 黃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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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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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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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晟實業社陳明和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104年7月17日 │200,200元 │MD6658261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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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