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0號
TNDV,105,除,40,201602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麗合
訴訟代理人 劉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4年7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8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4年7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30051-0 │1 │110 │
├──┼──────────┼───────┼──┼──┤
│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5193-4 │1 │110 │
├──┼──────────┼───────┼──┼──┤
│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82838-1 │1 │244 │
├──┼──────────┼───────┼──┼──┤




│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115489-0 │1 │321 │
├──┼──────────┼───────┼──┼──┤
│ 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184619-0 │1 │99 │
├──┼──────────┼───────┼──┼──┤
│ 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258056-4 │1 │103 │
├──┼──────────┼───────┼──┼──┤
│ 7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6NX0286754-7 │1 │111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