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3號
抗 告 人 楊宗財
訴訟代理人 林碧惠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育瑄等間因105年度金字第3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