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4號
TNDV,105,重訴,34,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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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洪鄭秀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黃金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金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34,59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0,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9,7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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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