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洪鄭秀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黃金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金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434,59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30,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9,7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