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詮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昭樺即日潔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53,0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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