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1號
TNDV,105,訴,271,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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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楊國琳楊謝美花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楊國琳楊謝美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3,94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05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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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