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楊國琳、楊謝美花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楊國琳、楊謝美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3,94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4,05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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