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0號
TNDV,105,訴,230,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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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范珍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鄭儀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鄭儀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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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