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范珍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鄭儀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鄭儀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