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8號
TNDV,105,補,38,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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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微陳輝煌陳輝耀陳輝慶陳福亮、黃
陳麗蒼及陳麗環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麗微請求
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
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所主張代位
債務人即被告陳麗微之土地應繼分為7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表:
┌───┬─────────────────┬────────────────────┐
│編 號│土    地    地    號   │依公告現值按被告陳麗微應繼分比例面積計算│
│   │                 │之價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900 元(公告現值)×306 平方公尺(土地│
│   │                 │面積)×1/1 (被告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範圍│
│   │                 │)×1/7 (原告代位之共有人即被告陳麗微之│
│   │                 │應繼分比例)=126,77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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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