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10號
TNDV,105,補,110,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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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彪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梅芬
被   告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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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彪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