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5號
TNDV,105,聲,35,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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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定代理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0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3日及民國10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 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 等),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據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及司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 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規定暨修正說明可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0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之原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104年8月13日及 10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堪認合於首揭規 定及修正說明,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 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定有 明文,聲請人持有上開法庭錄音碟,應併予注意上開規定。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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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