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91號
TNDV,105,司聲,91,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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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謝秉君
      陳衍良
      李長松
      李麗花
      謝萬發
      謝金來
      謝金印
      蔡金磮
      謝啟
      謝友仁
      謝富喬
      謝劉綉英
      謝源昌
相 對 人 謝忠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確定,並 命聲請人給付補償分配金額予相對人,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 知相對人領取補償分配金額事宜,卻因相對人設籍新北市新 店戶政事務所,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本院裁 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等語,並提出判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 等影本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籍於「新北市○○區○○街0號2 樓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 ,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本 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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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