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5號
TNDV,105,司聲,5,201602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戊申
      黃漠見
      黃犇
      黃榮珍
      黃水樹
      黃富國
      黃錦成
      邱世昌
      邱子宸
      邱錦雀
      邱子凌
      黃許玉欗
      黃忠進
      黃孟祥
      黃宏盛
      黃月仙
      黃玉惠
      尤玉花
      黃義常
      黃淑芬
      黃清怡
      黃天生
      張宏印
      張宏煒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嚴興霞
      張素霞
      黃豊子
      陳美華
      陳慈慧
      陳淑羿
      陳明琴
      陳金定
      王順安
      王秋水
      王靜惠
      王國顯
      王水金
      徐王美
      簡永發
      簡崑寶
      簡崑益
      簡婷楣
      陳大山
      陳訓志
      陳美玲
      陳美惠
      王湘江
      王聯發
      王凱信
      王凱義
      王薰彤
      王燕龍
      王美麗
      鄭玉君
      鄭丞涵
      吳蘭
      李美娟
      李美玲
      王素眞
      王素芳
      莊振東
      莊振生
      莊金李
      顏莊冬荷
      郭莊碧
      莊善
      吳莊水棉
相 對 人 李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同共有坐落台南市安



南區溪心段 1337-5、1337-6、1337-7、1337-10地號土地, 聲請人欲出售該不動產,依土地法第 34條之1規定,通知相 對人領取土地出售價金之權利等事宜。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始知相對人 戶籍地業已遷往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為此,爰聲請本 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 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 證。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已暫遷至臺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 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茲相對人確屬 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 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 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 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