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相 對 人 王俐婷
債 務 人 黃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俐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黃惠 香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10月30日起至 125年10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黃惠香於①89年12月20日②89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4,200,000元②7,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12 月20日②109年12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91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4,172,8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繳息明細查詢、繳 息記錄期數查詢等影本各1件、借據、約定書等影本各3件、 拍賣不足債權試算表、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影 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則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額應為債務人黃惠香邀同第 三人王振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所欠之1,525,686元 ,及黃惠香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之債務餘 額70餘萬元,合計在230萬元以內,而70餘萬元債務之本利
仍由黃惠香按期清償中並無違約,故聲請人主張黃惠香經協 商部分還款後本金仍不足4,172,859元要屬不實云云。惟抵 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 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 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 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 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 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 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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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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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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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永康區 │ 頂南段 │404 │建│2248.28 │10000分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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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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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三│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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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2│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77│77│平│鋼筋│8.│1.│平│全部 │
│ │2 │大武街72號十│康區頂南│鋼筋混凝│.7│.7│方│混凝│65│29│方│ │
│ │ │三樓之1 │段404地 │土造 │5 │5 │公│土造│ │ │公│ │
│ │ │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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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頂南段67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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