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60號
TNDV,105,司促,2560,201602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債 權 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祖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為臺北市○○ 區○○路00○00號E棟3樓361室,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三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