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仕達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成元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祥盛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3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