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雪梅即陳宗信之繼承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反訴部分之判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769,9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