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09號
TNDV,104,訴,1209,2016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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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協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80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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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