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73號
TNDV,104,補,87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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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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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