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251號
TNDV,104,消債更,251,2016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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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 務 人 魏冰清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雖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補 正部分事項,惟尚欠原裁定第三點最後所示之「相關薪資收 入證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請提出最新之在職證明、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薪資單( 含底薪、各項加給、獎金、加班費、勞保費、健保費、所得 稅等全部明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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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