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債 務 人 王菀柔
代 理 人 陳寶華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 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 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 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