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5號
TNDV,104,家訴,15,2016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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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王榕彬
      王儷蓉
視同上訴人 陳美鈴
      陳亮谷
      陳俊傑
被上訴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2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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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