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39號
TNDV,104,司,39,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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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Kenneth L. Rauscher即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
      一股東
非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非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瑄
相 對 人 楊蕙瑄
非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非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凱瑞公司)為設立於美國 佛羅里達州之有限公司,在臺灣設有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凱瑞灣分公司),並以楊蕙瑄為凱 瑞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凱瑞臺 灣分公司於民國104年2月16日依公司法第379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報請經濟部予以廢止認許,並經經濟部於104年3月 4日核准,有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准予廢止認 許函在案可稽,依前開公司法規定,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清 算程序(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原應以凱瑞公司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即楊蕙瑄為清算人。惟楊 蕙瑄顯有不適任之情形,詳下說明:
⒈浮報餐費:
凱瑞臺灣分公司除員工聚餐外,管理制度上並未負擔員工 餐費,員工自不得持其自己用餐之發票向公司請款。又相 對人擔任凱瑞臺灣分公司會計及資料處理部門主管期間, 資料處理部門僅聚餐過四次,分別為103年1月17日於臺南 饗食天堂小西門店、103年2月13日於臺南銀湯匙、103 年 5月1日於臺南北平天福樓小館、104年1月30日於臺南阿霞 飯店,此有凱瑞臺灣分公司前員工何佳怡、黃郁婷、吳佳 琳之聲明切結書可資為憑。詎料,相對人竟持104年1 月 17日上濱小吃店消費金額新台幣(下同)490元之發票、 同年月17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店消費金額 240元之發票、同年月19日韓香園消費金額558元之發票、 同年月24日嘉堡小吃店消費金額610元之發票向凱瑞臺灣



分公司報帳請款;並將其中上濱小吃店之餐費記入其製作 之凱瑞臺灣分公司104年1月份帳冊中。於凱瑞臺灣分公司 決定解散後,聲請人便請相對人提出公司營運之相關文件 、帳冊等,以便進行清算程序,然相對人一再藉故拖延甚 至拒絕,聲請人察覺有異遂請相對人提供凱瑞臺灣分公司 104年1月帳冊及製作該帳冊之憑據,自相對人寄送予聲請 人秘書Barbara Heini之電子郵件附件檔案中,始發現相 對人有上述浮報餐費之行為;實則,經聲請人核對後發現 ,相對人提供之發票中並未見有104年1月30日於阿霞飯店 所舉辦員工聚餐之發票,而有發票之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忠孝店等三筆餐費,則未記入凱瑞臺灣分公司 104年1月份帳冊內,益證上述相對人自行提供之凱瑞臺灣 分公司104年1月份帳冊以及發票等資料,顯然尚有諸多仍 待釐清之內容存在。
⒉浮報油資:
凱瑞臺灣分公司之主要業務係向美國醫療院所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之打件(即將資料輸入電腦糸統)服務,營運模式 為美國接單、臺灣執行打件,從而客戶均在美國,並無臺 灣之客戶,凱瑞臺灣分公司目前亦未在臺灣推展業務,並 無使用車輛之必要,從而公司在費用上自不會有油費支出 。詎料,相對人竟持104年1月4日臺灣中油烏山頭交流道 站消費金額799元之發票、同年月5日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開元分公司消費金額111元之發票、同年月18 日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額500元之發票、同年月26 日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消費金額910 元之發票、同年2月6日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金額 665元之發票、同年月12日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西門分公司消費金額929元之發票、同年月16 日千越文賢 站消費金額1,009元之發票、同年月22日久井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消費金額623元之發票向凱瑞臺灣分公司報帳請款 。相對人更將其中104年1月4日及5日之油資合併記入其製 作之凱瑞臺灣分公司104年1月份帳冊104年1月5日之費用 中;104年1月26日之油資記入同年月日之費用中;104 年 2月6日之油資記入其製作之凱瑞臺灣分公司104年2 月份 帳冊104年2月6日之費用中;104年2月12日之油資記入同 年月日之費用中;104年2月22日之油資記入同年月日之費 用中°聲請人同樣係自相對人寄送予聲請人秘書Barbara Heini之電子郵件附件檔案中,始發現相對人有上述浮報 油費之行為;且與前述餐費部分相同,相對人自行提供之 資料彼此間根本無法勾稽,顯然尚有諸多仍待釐清之內容



存在。
⒊浮報瓦斯桶費用:
凱瑞臺灣分公司係設址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5樓之1,該處為公寓大廈,使用天然氣管線,無需且未曾 使用過桶裝瓦斯。詎料,相對人竟持104年1月10日向大宏 昌煤氣行購買液化石油氣(即桶裝瓦斯),消費金額為 210元之發票向凱瑞臺灣分公司報帳請款;並將該筆購買 瓦斯桶之費用記入其製作之凱瑞臺灣分公司104年1 月份 帳冊中。聲請人同樣係自相對人寄送予聲請人秘書 Barbara Heini之電子郵件附件檔案中,始發現相對人有 上述浮報瓦斯桶費用之舞弊行為。
⒋虛增薪資:
相對人擔任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會計,員工薪資均係由其轉 帳或以現金方式發放。惟於104年1月份,依相對人所提出 予聲請人秘書Barbara Heini之表格,其薪資為92,579元 (計算式:16,979+2,400 x 31.5=92,579),惟其製作 之薪資明細單卻記載為100,479元;其妹楊琇喬薪資為 86,184元(計算式:10,584+2,400×31.5=86,184), 惟其製作之薪資明細單卻記載為94,084元。依據上述,相 對人為自己虛增7,900之薪資,為其妹楊琇喬虛增7,900之 薪資,恐已涉及舞弊;聲請人同樣是自相對人寄送予聲請 人秘書Barbara Heini之電子郵件附件檔案中發現上情, 併此敘明。
⒌現金支出浮濫:
凱瑞臺灣分公司因組織變更,於104年3月間將業務及員工 移轉予凱曜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凱曜公司),兩者業 務完全相同(均為向美國醫療院所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打 件服務),員工人數也大致相同。而於相對人擔任凱瑞臺 灣分公司會計之104年1月及2月,現金支出分別為352,803 元及569,831元;然而凱曜公司104年4月現金支出僅為 17,923元、104年5月現金支出僅為7,123元、104年6月現 金支出僅為15,684元、104年7 月現金支出僅為17,138元 、104年8月現金支出僅為26,630元、104年9月現金支出僅 為21,267元,至多僅不過為26,630元。依據上述,相較於 凱曜公司現金支出最多僅26,630元,於相對人擔任凱瑞臺 灣分公司會計期間,月現金支出竟可達35萬餘元及56萬餘 元之譜,支出顯然較為浮濫,其中亦參雜上述浮報之餐費 、油費、桶裝瓦斯等費用在內,恐已涉及帳務不清之舞弊 行為。
⒍又自103年8月1日至104年2月10日止,相對人擅自從凱瑞



臺灣分公司銀行帳戶內提領合計達208萬餘元之款項,且 經凱瑞臺灣分公司唯一股東即聲請人歷次以口頭或書面詢 問,均拒絕說明此等款項之用途,此業如聲請人104年11 月3日聲請狀所述;而相對人代理人於104年12月10日庭訊 時針對此等款項稱已向會計師事務所取得資料,預計兩週 向聲請人報告云云,足見相對人亦不否認確實有擅自提領 上開款項;至於其所稱向會計師要資料云云,顯係託詞, 蓋相對人始終擔任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會計,該公司財務均 由其第一手處理,斷無需向會計師索取相關資料之理,況 且,凱瑞臺灣分公司之存摺及公司印鑑均在相對人掌握之 中,上開款項當係相對人自行至銀行提領,其又如何可能 在不知道款項用途之狀況下至銀行取款?由此益證相對人 上開所稱向會計師要資料云云全屬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⒎聲請人又請相對人交還包括:(1)103年前所有員工薪資 單及其他帳目資料,及(2)103年及分公司結束營業前打 件部門件數表、與美國總公司聯繫往來的打件部資料、員 工資料、公司大章、公司銀行帳戶存摺等文件,相對人竟 拒絕交還,此亦如聲請人104年11月3日聲請狀所述;然而 聲請人退而求其次請求相對人交還影本即可,亦遭相對人 拒絕;相對人甚至在104年4月13日,受聲請人委任處理本 案之凱瑞臺灣分公司前員工何逸賢與其會議討論時,聲稱 請聲請人至法院聲請另外選派清算人後即願意交付上開文 件資料及公司印鑑,此有104年4月13日會議記錄可稽,實 令人不得不懷疑是否因自上開文件內可相互勾稽對照出相 對人更多舞弊之事實,相對人才會對於交出上開文件如此 抗拒,畢竟做為公司會計,公司經營者要求其提出相關帳 務資料供查核,乃公司營運過程中甚為常見之狀況,迺相 對人對於此等平凡無奇之請求竟抗拒至如此程度,委實令 人懷疑。
(二)更何況,凱瑞臺灣分公司業於104年3月4日獲經濟部核准 廢止認許,然迄同年12月11日止,相對人均未聲報就任清 算人;更遑論相對人迄今從未執行任何清算之工作,怠忽 職守,顯然已難期待其將適法履行法定清算人之責任,實 不適合於擔任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三)凱瑞公司唯一股東Kenneth L. Rauscher依據公司法第380 條第2項準用第81條、第82條、第113條規定,聲請法院解 任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楊蕙瑄,並另行選派 Michael J. Subasic為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⒈按「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 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



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 、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法院因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不 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113 條 、第82條前段、第81條分別著有明文。
⒉次按,司法院(83)秘台廳民三字第01534號函明確表示: 「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明定撤回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 其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 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該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 算程序。故外國公司於上開法定清算人,因辭職或其他原 故不能擔任清算人時,自得準用同法第81條、第113條、 第115條、或第322條第2項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選派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以應事實需要。」 ⒊依據司法院(83)秘台廳民三字第01534號函之見解,本 件應準用公司法第81條、第82條、第113條等規定,由利 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解任法定清算人,並由法院另行選派清 算人,進行清算程序。
⒋聲請人Kenneth L. Rauscher係凱瑞公司之唯一股東,凱 瑞臺灣分公司之清算結果,將影響其所得獲分配之剩餘財 產數額,顯有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人Kenneth L. Rauscher為本清算事件之利害關係人,得合法為凱瑞臺灣 分公司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又凱瑞公司於美國已完成解 散清算,聲請人欲盡速完成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事宜, 惟本件凱瑞公司在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楊蕙瑄有前開不 適任清算人之情事,不能擔任本案之清算人,爰依據公司 法第82條前段、第113條規定,聲請法院解任法定清算人 楊蕙瑄,並依據公司法第81條、第113條,聲請法院選派 Michael J. Subasic為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⒌其次Michael J. Subasic本即擔任凱瑞公司之營運長( Chief Operating Officer),有Michael J. Subasic任 職凱瑞公司時期所使用之名片檔案如聲證7可稽,其負責 業務招攬,再將業務交由凱瑞臺灣分公司處理,對於凱瑞 臺灣分公司之營運狀況知之甚稔,係凱瑞臺灣分公司清算 人之最適任人選,應無疑義。
⒍據上所述,因本件凱瑞臺灣分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楊蕙瑄有 上開顯不適任之情事,凱瑞公司之唯一股東Kenneth L. Rauscher身為利害關係人,自得準用公司法第81條、 第82條、第11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解任凱瑞臺灣分公司 之法定清算人楊蕙瑄,並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Michael J.



Subasic,進行清算程序。
(四)並聲明:
⒈聲請解任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楊蕙瑄
⒉准予選派Michael J. Subasic為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二、相對人則以:
(一)凱瑞公司臺灣分公司為外國分公司,該公司於104年2月16 日依公司法第3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請經濟部予以廢止 認許,並經濟部於104年3月4日核准,有經濟部經授商字 第00000000000號准予廢止認許函在卷可稽,其在中華民 國境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臺灣分公司經理人均為楊 蕙瑄,亦有該公司之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及外國公司 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以楊蕙瑄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聲請人雖 謂楊蕙瑄對於凱瑞公司臺灣分公司銀行帳戶有不明提領紀 錄,其行為恐涉及民、刑事責任,顯不適於擔任該公司臺 灣分公司法定清算人,爰依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113條 規定聲請本院解任揚蕙瑄之清算人職務。惟聲請人既為美 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唯一股東,依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規 定及同法第113條準用第97條規定,應無依公司法第82條 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解任清算人之餘地,其提起本件聲請自 無理由。
(二)況凱瑞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法定清算人楊蕙瑄並無「辭職或 其他原故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聲請人請求法院選任 Michael. J Subasic為就任凱瑞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於法亦有未洽,不應准許。
(三)末按公司法第324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 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是以,清 算中之公司,以清算人負責執行清算相關事務,清算人於 清算期間,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及義務,例如清算人於就 任後,召集股東會請求承認其所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 錄,清算完結時,召集股東會請求承認其所造具之清算期 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等;復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 檢查及處分。」清算人因故未能召開會議時,應由法院負 責監督;故清算人自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 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聲請人指定之Michael. J Subasic並非我國國民,於我國境內亦無固定住居所,若 以Michael. J Subasic為凱瑞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則難以執行上開清算事務,法院亦無法隨時為必要之檢查 及處分,尚難認聲請人聲請指定Michael. J Subasic為凱 瑞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係屬適當,是聲請人上開聲請 ,應予駁回。
(四)並聲明:
⒈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查:
(一)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 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 並依外國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 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 380條及第37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 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清算人之職 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 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 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 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公司法第82條、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82條 所謂「認為必要時」,係指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時,經法 院認定,無法或不適於擔任清算人而影響清算之執行,始 足當之。
(二)查凱瑞臺灣分公司為外國分公司,該公司於104年2月16日 依公司法第3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請經濟部予以廢止認 許,並經濟部於104年3月4日核准,有聲請人提出之經濟 部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准予廢止認許函在卷可稽, 而凱瑞臺灣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 人及臺灣分公司經理人均為相對人楊蕙瑄,有該公司之外 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及外國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上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相對人 楊蕙瑄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楊蕙瑄浮報餐費、油資、瓦斯桶費、 虛增薪資、現金支出浮濫、擅自提領凱瑞臺灣分公司帳戶 資金及拒絕交還相關文件為由,主張相對人楊蕙瑄難以期 待適法履行清算人之職務云云。相對人楊蕙瑄則以前揭情 詞置辯。經查:




⒈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提出聲證8至聲證30等件為據,然聲 請人所指相對人楊蕙瑄浮報費用……等行為,均係相對人 楊蕙瑄擔任凱瑞臺灣分公司經理人時所為,縱經證明屬實 ,亦應由該公司之股東,行使監察權,查閱相關財產文件 、帳簿、表冊;而與相對人楊蕙瑄就任清算人後,能否妥 適執行:「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 、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職務無 涉。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難認為有解任楊蕙瑄凱瑞 臺灣分公司清算人之必要。
⒉另聲請意旨主張清算人楊蕙瑄迄今未依法聲報就任清算人 ,更遑論相對人從未執行任何清算之工作云云。惟按清算 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 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 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定有明文 。因此,倘清算人未依限向法院聲報,應僅係處以罰鍰, 並非即得認為有解任之必要。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相 對人楊蕙瑄有刻意延滯或違法之處,自不能以聲請人單方 面之主張,即認相對人楊蕙瑄擔任凱瑞臺灣分公司清算人 有解任之必要。
⒊至聲請人另聲請本院選派Michael J. Subasic為清算人云 云。惟相對人楊蕙瑄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已如前述, 且相對人楊蕙瑄亦無不適任清算人,應予解任之情事與必 要性,因此,聲請人自無另行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則 其此部分聲請亦乏所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均無理由,此外,聲請人復未再 舉證證明相對人楊蕙瑄於就任清算人後,有何不適任之情 事,或有解任之必要性,是其聲請解任清算人楊蕙瑄,並 聲請另選派Michael J. Subasic為清算人,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自難准許。
四、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82條規定,聲請解任楊蕙瑄之清算 人職務,並聲請另選派Michael J. Subasic為清算人,並無 所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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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凱瑞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曜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元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