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建禮訴訟代理人 王冠斌被 上訴人 許春雨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