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31號
TNDV,102,訴,1431,2016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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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1號
原   告 張敏虹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雅琳律師
被   告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谷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柏谷建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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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谷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