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845號
PCDM,106,審易,1845,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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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彥勛
      楊家駒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曾彥勛楊家駒因認址設新北市○○區 ○○路00巷0 號之萬星服飾店老闆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故先 於民國105 年6 月6日 上午至何能武位於桃園市○○區○○ ○街000 號麵店向何能武借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後,由曾彥勛楊家駒與2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分乘上開自用小客車及葉俊雄(另為不起訴處分)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於同日12、13時許前 往朱鴻祥所經營之萬星服飾店倉庫,基於毀損、侵入建築物 之犯意聯絡,由曾彥勛楊家駒及其中1 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人分持木棍進入當時由萬星服飾店會計李麗湘所看管之 倉庫內,以木棍砸毀落地窗玻璃3 片、倉庫內鏡子1 面,造 成上開落地窗玻璃、鏡子破裂而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2 人 均涉有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同法第354 條 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朱鴻祥告訴被告2 人侵入建築物、毀損案件,起 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建築物罪及同法 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 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 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 嘉 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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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