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78號
TNDM,105,聲,378,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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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巴東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巴東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巴東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5 年3 月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2 月19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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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