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33號
TNDM,105,聲,33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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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亭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
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 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3年度偵 字第1695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 案仿冒「CHANEL」商標之皮夾1個,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雙C圖」商標圖樣,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乙節,亦有鑑定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賴麗玉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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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