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伸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貳點參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伸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檢察官以104年度聲撤字第8號撤回起訴, 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為 2.39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964號提起公訴,後因被告 死亡而撤回起訴,有該起訴書及撤回起訴書在卷可稽。而該 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小包(驗餘淨重為2.395公克),經送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該院104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299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無 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 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