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08號
TNDM,105,聲,308,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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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智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
第12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姚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為0.05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20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1小包(驗餘淨重為0.054公克), 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48號鑑 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依上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 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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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