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谷
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三年度
偵字第五三四七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係址設臺南市○區○○路○○○ ○號「豪斯動物醫院」負責人,告訴人甲 女(真實姓名年籍 均詳卷)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起受雇於己○○,擔任寵物 美容師乙職。一百零一年六月間某週六夜晚,甲 女於員工聚 餐飲酒後,不勝酒力,倒臥在豪斯動物醫院一樓櫃檯後方配 藥室休息,己○○竟基於趁機猥褻之犯意,利用甲 女酒醉, 處於相類於精神障礙而不知抗拒之情形,親吻甲 女嘴唇並將 手伸入甲 女之內衣褲撫摸甲 女胸部、下體達數分鐘,以滿足 其性慾,而以此方式對甲 女為猥褻行為得逞,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乘機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一百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八0號著有判決可 資參照,是以本案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 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又按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七 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同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 一二八號判例亦足供參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 二十五條第二項之乘機猥褻罪嫌,無非以告訴人甲 女之指訴 與被告自行書寫坦承在甲 女酒醉情況下對甲 女做出親吻、擁 抱等動作之自白書等情為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與 甲 女等人飲酒並曾於甲 女偕其友人至醫院質問時,曾書寫自 白書一紙等情,惟堅詞否認涉有乘機猥褻罪行,辯稱:當日 甲 女與其等聚餐後在其醫院一樓處睡覺過夜,其並未對之猥 褻;書寫自白書之舉,係因證人庚○○等人威脅要讓其醫院 無法繼續營業,始依證人庚○○之陳述書寫,並非出於己意 ,其並無乘甲女酒醉之際,對之猥褻等犯行等語。三、經查:
(一)
被告與一百零一年五、六月間任職於被告經營之豪斯動物醫 院之甲 女,曾於一百零一年五月底至六月間某週末夜間,在 豪斯動物醫院與被告之妻戊○○及同任職於豪斯動物醫院之 乙○○共同聚餐,甲 女於聚餐後,當晚留宿於豪斯動物醫院 並未返家一節,業據甲 女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參見偵卷第三 三頁背面),核與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參見本 院卷第六二頁背面至第六三頁)相符,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所不爭執(參見本院卷第二五頁背面),此部分事實應堪 認定。
(二)
㈠訊據證人即告訴人甲 女於偵查中結證稱:於一百零一年六月 間某日晚上,在豪斯動物醫院一樓配藥室遭被告猥褻;當時 大家都喝醉,我躺在配藥室地板睡覺,裡面沒有沙發或床, 被告是在我睡覺的情況下猥褻我;被告過來親我嘴巴,摸我 胸部、下體,被告有將手伸進內衣、內褲,摸我胸部及下體 ,我就醒來,我就推他,但他還是繼續,但因我沒有力氣, 所以無法推開他,我有喊他名字,並叫他不要弄我,之後他 才停止,從我醒來到他停止摸我之間大約有五、六分鐘(參 見他卷第三三頁背面)。依此,倘告訴人甲 女證述屬實,則
其就曾於前揭時地對其猥褻行為之行為人,於案發當日即可 確定為被告。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稱:其 發生事情後翌日,仍繼續上班(參見本院卷第一五六頁背面 );而證人即同期間亦在豪斯醫院任職之乙○○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問:隔天早上你看到甲 女在醫院,她有回家還 是跟著直接上班?答:好像是直接上班,沒印象她有回去這 個動作);(隔天)一般上班的狀況,各作自己的職責,沒 有什麼太大的異常,也沒有什麼感覺不對勁的地方,沒有特 殊情事;隔天發現被害人甲 女躺在地板上;甲 女清醒後就上 班了,(與甲 女)正常的上班對話(參見本院卷第六四頁、 第八三頁背面);另證人即被告之妻戊○○於本院審理時亦 結證稱:翌日發現被害人甲女躺在一樓沙發,其叫甲女去配藥 室去睡,甲女就去配藥室地上躺;之後躺一下,被害人甲女就 自己起來工作(參見本院卷第一二四頁至第一二五頁);從 而,綜合被害人甲女、證人乙○○、戊○○之證詞可知,被 害人甲女於案發翌日仍正常上班並無異狀。然被害人甲女於案 發翌日已確知被告對其為猥褻行為,卻於案發翌日仍在被告 經營之醫院正常工作而無任何對被告或其他員工反應,甚或 離開醫院以避被告,實與常情有違。
㈡告訴人甲 女於偵查中陳稱:於一百零一年六月間遭被告猥褻 後,被告每週都會利用戊○○一至二次外出辦事,醫院內只 有我與己○○二人,對我做強制猥褻動作,大部分均以強吻 其嘴巴及伸進我內衣內撫摸其胸部;前後約有八十二次左右 ;通常趁我替狗洗澡的時候,在洗狗間從後面抱住我,還有 在醫院櫃臺後方檢驗室內等處;(每週二個半天,戊○○不 在時)除非很忙,不然(被告)幾乎都會來摸我,有時被告 會直接撲過來親我嘴巴,都是很突然,不然就是從背後沒有 聲音,忽然環抱我,我都有打他或罵他(參見他卷第二三頁 、第三四頁)。是依被害人甲 女之陳述,被告於本案後,常 對其為猥褻行為,且係長期為之,而其均以打罵之方式拒絕 被告,衡情被害人甲 女縱不報警舉發被告,亦應考慮離職以 避被告侵害為是,然被害人於本案後,仍在被告醫院任職約 一年後,始行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離職,此亦異於常 情。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與甲 女等員工曾 與被告夫婦在外吃飯,並無甲 女見被告要去即表示拒絕前往 之狀況;並未發現有甲 女與被告比較疏離或親近的狀況;甲 女於那天晚上後的出勤狀況與情緒沒有改變,一樣都是正常 上下班(參見本院卷第六五頁、第六六頁背面);另結證稱 :本案之後,被告醫院於六月六日及十一月間,曾先後至六 福村、新加坡員工旅遊,其與被告、被告之妻戊○○、被害
人甲 女均同往參與(參見本院卷第六五頁),並有被害人甲 女參與被告醫院之員工旅遊照片八張在卷(參見本院卷第一 三八頁、第一三九頁、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四六頁)。而前開 照片中,亦不乏僅被告與被害人甲 女二人獨處合照(參見本 院卷第一四五頁、第一四六頁),依照片顯現兩人之互動、 姿勢、位置情狀所示,實難認被害人甲 女因遭被告長期猥褻 而以打罵方式反抗的緊張狀況。
㈢被害人甲 女於偵查中陳稱:因為六月二十九日我跟被告吵架 ,我跟他說你最好不要再對其他員工這樣子,我發現他說不 聽,我說我不要在那邊工作,因為我看見他對其他員工丁○ ○拉拉扯扯,毛手毛腳,因為他之前也對其他員工毛手毛腳 。我說我要報警,被告說請自便,然後我就回家(參見他卷 第三四頁背面)。是依告訴人甲 女所述,其之所以於本案後 約一年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決定離職並對被告提出告 訴,係因被告醫院另有女員工丁○○遭被告猥褻,其對被告 不滿所致。惟證人即被告醫院員工丁○○於偵查中證稱:我 是聽說被害人甲 女去警局作筆錄時有說,被告也有對我做不 禮貌的事,我覺得很生氣,並沒有此事(參見他卷第四二頁 背面),而被告亦否認曾對其他女員工為猥褻行為,是被害 人甲 女前開證述離職及對被告提出告訴之原因是否屬實,亦 非全無可疑之處。
(三)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在其 醫院內曾書寫自白書(參見偵卷第二七頁背面),並經證人 即當時在場之被害人甲 女、庚○○、戊○○、乙○○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另有記載「我己○○在甲 女(被害 人姓名部分以代號甲 女記載)酒醉的情況下對她做出親吻、 擁抱、觸摸胸部的動作」、「我對我所做的事情非常後悔造 成甲 女內心極大的傷害感到非常抱歉及對不起之因此立下此 自白書以表認錯及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與被告簽名及蓋指 印之自白書一份附卷(參見他卷第三0頁),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㈡被害人甲 女於偵查中證稱:六月二十九日半夜被告以手機聯 絡,跟我道歉,問我要如何才能息事寧人,我就說他如果願 意跪下來認錯,我就接受,他在電話中同意,所以隔天我、 我男友、男友哥哥(即庚○○)早上九點多去醫院(參見他 卷第三四頁);而被告於審理時供稱:寫自白書前一天晚上 曾和被害人通電話,電話中被害人要求其要在所有員工面前 跪下跟她認錯,但並沒有要求其寫自白書(參見本院卷第二 二0頁),是觀被害人甲 女證述及被告供述可知,於一百零
二年七月一日被害人甲 女至被告醫院前,雙方並未約定被告 需書寫自白書。參以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告 訴他(被告)你既然認錯是不是你寫個自白書;(問:自白 書是你的提議?)是(參見本院卷第五一頁背面),顯見被 告書寫自白書之舉,係證人庚○○於當日臨時要求所致,並 非被告主動同意書寫。
㈢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一開始當然是拒絕( 寫自白書),被告說他不要,他沒有做的事情他不寫,可是 他(庚○○)一直恐嚇你如果不寫我就要叫兄弟或媒體記者 來拉白布條,讓我們醫院沒有辦法正常營運(參見本院卷第 六0頁);證人即當時亦在場之豪斯動物醫院員工辛○○於 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被告是因自稱留美律師(按指庚○○ )的威脅恐嚇才會寫自白書,他說他可以叫很多兄弟、媒體 記者來醫院門口拉白布條讓我們無法做生意;因為他們前一 天就協議好要下跪,所以就先下跪,下跪了以後對方又要求 要寫自白書,然後被告不肯,不肯之後他才威脅恐嚇(參見 本院卷第八八頁、第九一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稱:自稱留美律師之人(按指庚○○)叫被告寫(自白書 ),然後跟被告說你寫我就考慮放過你,然後被告不要寫, 後來他就說你不寫我就叫兄弟叫什麼的就是來亂;我就跟被 告說你沒有你幹嘛要寫,可是那個律師就一直叫他寫(參見 本院卷第一0六頁背面);復參以被告於當日係以跪姿書寫 自白書,而證人戊○○亦曾自後以抱枕丟擲被告表示異議等 情,亦經本院勘驗當日監視影像屬實(參見本院卷第四九頁 至第五0頁),顯見被告辯稱:前開自白書並非出於自白所 為,當非無據。
㈣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庚○○就是逐字逐字,他 唸一句,被告寫一句;並結證稱:其有聽庚○○說「你當醫 生的竟然不知道怎麼寫這份自白書,來,我念一句,你寫一 句」;另結證稱:其有聽聞庚○○念給被告寫「我己○○在 甲 女酒醉的情況下對他做出親吻到觸摸」那兩行(參見本院 卷第六0頁背面);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第二 章自白書內容沒有完整的看到,有聽留美法律系的說。因為 第二張就是留美法律系跟被告說「來,我念你寫」,所以有 聽到他唸的內容(參見本院卷第八七頁背面);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他(庚○○)就把被告叫到前面去跪 著,他好像看了那一張就說你學歷念到那麼高,你連自白書 都不會寫,然後叫他再拿一張紙,然後說我念你寫;他(庚 ○○)說「我來念,你寫」(參見本院卷第一0七頁、第一 0八頁),參以被告於當日書寫時,庚○○確有對其指示,
且有與被告一邊交談,被告一邊寫字,被告寫完後交給庚○ ○之情況,業經本院勘驗錄影影像屬實(參見本院卷第四九 頁背面),顯見證人乙○○、辛○○、戊○○前開證述自白 書內容為證人庚○○指示被告所書寫等語,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而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天被告寫自 白書分兩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他寫過來以後,給我看的東西 裡面寫得完全言不及義,我覺得那個東西一點意義都沒有, 我跟他講你寫得這個東西我完全不認為有任何意義,你自己 要不要重寫你自己考慮(參見本院卷第五二頁);並結證稱 :其認為被告書寫之第一段言不及義,所以退回去給被告重 寫(參見本院卷第五五頁),顯見被告當日書寫之自白書及 內容係經證人庚○○之要求、審核後所製作。從而,堪認卷 附前開自白書之製作及內容係被告因應證人庚○○之指示、 要求所為,該自白書製作之任意性明顯可疑,而其內容亦明 顯受證人庚○○之影響,難以採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 ㈤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並非初入社會而無經驗之人,卻同意書立 內容記載其對甲 女做出親吻、擁抱觸摸胸部等文字之自白書 並交付對方,事後亦未報警,顯見被告確有自白書內容所述 猥褻犯行云云。惟被告並非預期需要書立自白書,而是證人 庚○○當場臨時提出要求,且要求之際不無以媒體、拉白布 條抗議等影響醫院運作之言語相脅,致使被告同意書立自白 書,且內容為證人庚○○所指導等情,已如前述,是該自白 書本不能認為係被告承認犯罪事實所自行書立。何況該自白 書內容為證人庚○○所指導,當無據此認為被告業已坦承有 猥褻被害人之犯行。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庚 ○○說被告寫了自白書,這件事就當作這樣子,到此為止( 參見本院卷第六一頁);而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庚○○曾說如果你寫了,這件事情就算了,就到這裡;他 說考慮會到這邊(參見本院卷第八八頁),顯見證人庚○○ 當日確曾表示寫了自白書即可了事,是被告自認寫自白書並 交付對方後,可息事寧人,無庸報警處理,自非無據。不應 以被告如遭脅迫書寫自白書,為何不報警為由,反推被告於 書寫自白書之際係處於自由意志。
㈥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其聽聞被告說,告訴人在 電話威脅被告,說他不跪的話,告訴人每天來鬧,要讓醫院 開不下去(參見本院卷第一一八頁);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結證稱:戊○○曾與被告討論有關告訴人甲 女要求下跪 之事,原本覺得為何要這麼做,因為被告覺得對方提出這個 要求可以息事寧人,讓醫院可以正常作業,所以他們才決定 低聲下氣去做這件事情(參見本院卷第五九頁),參以被告
與被害人甲 女於前一日晚上通電話之際,甲 女要求以當眾下 跪為條件,始同意息事寧人等情,已據被害人甲 女於偵查中 陳明(參見前述理由三、(三)、㈡),是被告一百零二年 七月一日被害人甲 女等人至醫院時,雖在被害人甲 女甫至醫 院之際旋即下跪,惟此無非被告意欲息事寧人,以求醫院得 以繼續正常營運,此觀當日與本案無涉之證人戊○○,於被 告下跪之際,亦併同對告訴人下跪(參見本院卷第四九頁所 附勘驗筆錄)亦明。故尚難以此認定被告下跪之舉係出於認 罪之意,進而推認其於前揭時地確有猥褻被害人甲 女犯行。(四)
綜此,告訴人甲 女之指述存有上開違反常理,不無可疑之處 ,且被告書寫之自白書存有前述瑕疵,無法作為告訴人甲 女 指訴之佐證,故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乘機對告訴人甲 女猥 褻之犯行,除存有瑕疵之告訴人甲 女單一指訴外,欠缺其他 證據佐證以實其說,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乘機對告 訴人甲女猥褻之罪證尚有不足。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指訴被告涉犯乘機猥褻所提出之事證, 尚未達於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乘機猥褻之犯行,而難使本院形 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 有公訴意旨所指乘機猥褻犯行,應認本件被告被訴乘機猥褻 罪嫌證據尚有不足,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