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170號
TNDM,104,交簡附民,170,2016022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李漢忠
被   告 莊綉英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交簡字第527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