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5號
原 告 楊士弘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 表 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陳明雪
詹玉美
魏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