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95號
TPDA,104,簡,95,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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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95號
原   告 楊士弘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代 表 人 陳世浩
訴訟代理人 陳明雪
      詹玉美
      魏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下水道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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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